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法》和《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医学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医学部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医学部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学校民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医学部主任的工作报告,对医学部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医学部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医学部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医学部提出的教职工住房改革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根据医学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教代会在医学部党委的领导下,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六条 根据代表的要求,医学部各管理部门有责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或部分代表汇报工作,听取代表的意见。医学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代表的提案,支持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协助党委开展工作 ,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医学部本部的代表名额按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5%,各医院按教职工总数的3%确定。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又要体现医学部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体的特点,医、教、研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教师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医学部正式在编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具有较强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要认真履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医学部教代会的代表原则上应是院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教职工代表提案的规定和要求,有权提出议案。
三、有向医学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学部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及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主要负责人、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特邀代表一般是已离退休的医学部党政领导及有影响的教职工等。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名单由医学部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部务会同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通过。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进行调整。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工作调离(包括医学部本部内调动)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二)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三)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医学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一)原选举单位向医学部工会提出申请。
(二)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医学部工会。
(三)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四)每年教代会例会前进行一次教职工代表的增补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全体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选举和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正式代表50%以上的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确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经部务会同意,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根据医学部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每次全体代表大会的议题由医学部工会提出,上报部务会审定,常设主席团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换届大会,代表具有双重身份,享有和履行双重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主席团的职责
(一)组织、主持大会。
(二)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提出修改意见。
(三)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四)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主席团的组成
主席团由医学部主要领导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是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常设主席团的职责
(一)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审议教代会工作报告、大会议程及其他的会议内容。
(二)处理大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三)协商处理教代会原则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四)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
(五)听取医学部领导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六)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七)审定教代会制度建设先进单位、提案落实奖获得集体及优秀提案奖获得者。
二、常设主席团的组成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应由医学部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根据需要可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及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 常设工作机构
医学部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每次全体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
二、协助常设主席团做好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如,筹备全体大会,指导督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贯彻大会的决定、决议等。
三、指导教职工代表培训,具体工作由院级工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中心任务组织实施。
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
根据医学部的实际工作和需要,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决定成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的成员由主席团提名,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并决定。闭会期间在常设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工会联系和组织。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根据原《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修改,经
第二十五条 各院级教代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工作规程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