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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合同制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的暂行管理办法

北大医学部(2012)工字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在高等学校非事业编制职工中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凡在医学部各单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合同制教职工,经本人向所在单位分工会、工会小组申请,经院级工会讨论通过,报医学部工会批准,均可加入工会组织,并由院级单位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入会手续,医学部工会备案。

二、合同制职工入会后人员信息由院级工会负责管理维护,及时更新,每年按规定时间向医学部工会更新备案一次。

三、合同制教职工入会后,享有医学部工会系统会员同等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

四、合同制教职工入会后,从会员资格被认定的当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收入的0.5%比例,按月缴纳会费;会费由院级工会收取后,留作活动经费。院级工会按合同制教职工入会后其工资总额2%的比例收缴经费,并按规定比例逐级上解。医学部本部院级单位合同制职工入会后,其经费的70%返还该单位,用于开展工会活动,30%作为医学部工会开展教职工活动、支持基层工会活动、及上缴经费。

五、合同制教职工会员与受聘单位合同终止或不再续聘时,医学部教育工会会员身份随即终止;同时其所在工会小组须告知所在单位院级工会,并通知其本人于一周内到院级工会办理退会或转会手续。

六、医学部工会系统各院级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合同制教职工入会工作。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属于北京大学医学部工会。

  北京大学医学部工会

       201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