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理论与制度
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理论与制度
北京大学医学部机关 赖林涛
[内容摘要]:高校工会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维护会员的劳动权利、经济权利、民主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以及社会福利等为重点内容,其援助方式主要有诉讼援助和非诉援助两种模式,具有扶弱救困和构建和谐校园之价值。
[关键词]:高校工会 法律援助 合法权益 和谐校园
在当前“依法治校”、“校务公开”、“构建和谐校园”的大环境下,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方法众多,本文试从高校工会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角度作初步探讨。
一、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的内涵
高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自愿性、群众性、广泛性的特点,以及组成成员的高素质,决定了它在学校民主建设、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高校工会为教职工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是履行其维护职能的重要途径。所谓高校工会法律援助,是指高校工会为行使维护职能,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由工会自身或由其成立的专门组织及其人员,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会员提供法律帮助、资助、救助、扶助、救济、优惠等专项活动。高校工会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援助体系中一项不可忽视的制度。
(一)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的依据
1998年5月,全国总工会在《关于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的意见》中提出,各级工会要逐步建立职工法律援助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和工会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在这一文件精神的推动下,工会法律援助继续在各地开展了起来。
高校工会法律援助是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与《法律援助条例》的具体措施之一。我国的《劳动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其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还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明确地提出了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负有神圣的职责。《工会法》在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同时第8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高校工会提供法律援助正是实现这些规定的具体措施之一。
(二)高校工会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各国均把非政府组织法律援助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整体的法律援助体系中,视为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补充。在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律援助主要包括各级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提供的法律援助,其中各级工会的法律援助工作尤其重要,而高校工会法律援助又在工会法律援助中占有重要地位。
高校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补充,是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制度。高校工会法律援助应自觉接受政府法律援助的指导,并借鉴政府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和运作方式。两者之间有以下区别:第一,从获得援助的条件来看,政府法律援助之获得通常需要具备如下要件:(1)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而高校工会法律援助并没有上述条件的限制,通常只要求请求者是本单位的职工或者是工会的会员即可,而不问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困难。第二,从程序起动看,政府法律援助往往起动诉讼程序,它是国家为维护受援者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而高校工会法律援助不需要起动诉讼程序,许多案件可通过内部协商、调解解决。第三,从援助的法律事务范围及侧重点来看,政府法律援助重点工作在为刑事、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辩护、代理等援助;高校工会法律援助以劳动争议和以工伤请求金和抚恤金为主要范围和内容。
二、高校工会法律援助之价值
我们认为,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的价值目标,应当是让受援主体在情感上得到精神享受,得到理性的公正,使他们感受到人间有真情,社会有公理,公民有平等,即使自身无能力,家中无财产,只要握有正义或为保护合法权益,也能得到公正待遇,从而对社会充满信心,对人生充满期望,对公益事业甘作最大奉献。在人身自由、生活需要等方面让受援者得到救济,得到同情、支持和帮助,使他们感受到温暖,感谢社会,并认识到,即使受到惩罚、遭受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但是,由于得到了法律援助,公正的意志得以表达,自身权益得到保护,有违于法、有违于理、有违于公的行为得以澄清,其内心是平衡的,行动上是服从的。所有这些,就是国家、社会、个人的最大价值体现,也是和谐社会概念应有之义。笔者认为,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讲,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的价值,具体而言,主要具有如下内容:
(一)扶弱救困之价值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公民间因主客观条件的差异而产生的贫富差别日趋明显,一部分公民打不起官司,请不起律师,因此法律援助已成为我国公民实现公正和权益保障之需求。在这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已作出了努力。例如,国务院于
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性质多元化,关系复杂化,职工处于弱者的地位。以劳动争议为例,教职工在劳动争议中面对的是企业和用人单位,当遇到不公正的对待,受到打击、报复、辞退、解雇时,一些生活困难的职工,实在无力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而劳动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则占据人、财、物等众多优势。而建立高校工会法律援助制度,使得这些陷入困境的教职工受到鼓舞和帮助,既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实现法律平等的要求。
(二)构建和谐校园之价值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完整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近日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充分说明我们党对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重视。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落实到高等学校就是要建设和谐校园,创造高校全面持续发展的人文基础和校园环境。我们认为,和谐校园是一种以和衷共济、内和外睦、协调发展为核心,以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为宗旨的管理模式,是以校园为纽带的各种教育要素的全面、自由、协调、整体优化的育人氛围,是学校教育各子系统及各要素间的协调运转,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自我教育和谐发展的教育合力。
建设和谐校园,必须履行工会维护职能,保护好、发展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在高等教育大发展背景下,高校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顺应改革发展的要求,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校内分配制度打破平均主义,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以聘代评,人才评价机制重建新模式等。毫无疑问,这些都是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积极因素,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不能在校园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这种情况下, 高校工会提供法律援助有利于处理好利益矛盾,有利于舒缓教职工情绪,有利于协调不同利益关系,从源头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从而使校园气氛更加温暖和谐。
三、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
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指高校工会在实施法律援助行为时所指向的目标。其大体可分为:主要援助对象和其他援助对象两种。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依法取得会员资格的工会会员。其他援助对象是指与会员有一定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这里主要指其家庭成员、亲友等。因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往往涉及会员的切身利益,所以,他们也可以成为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
关于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以维护会员的劳动权利、经济权利、民主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以及社会福利等为重点内容。一般而言,应当紧紧围绕《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而展开,《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不仅确认了劳动者应享有这些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各项劳动标准以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往往不尊重职工的这些权利而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对于陷入劳动争议而无经济能力参与法律活动的职工,应提供工会法律援助。
四、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的模式选择
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的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考察,依是否经司法途径为准标,可分为诉讼援助模式和非诉援助模式。
(一)诉讼援助模式
诉讼援助是指通过起动诉讼程序,由法院审判而获得救济从而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援助方法。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对受损利益给予补救,结束违法或不当行为,使权利人回到符合法律的目的和要求的状态。在操作中主要是担任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
(二)非诉援助模式
非诉讼援助是援助主体以第三方形式出现,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或者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而使争议得以解决的援助方法。这种方法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不使矛盾激化等特点,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习惯,易被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职工接受。一般而言,非诉法律援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1.接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该形式较为普遍,给需要援助的教职工指点迷津,解惑除忧。
2.参与基层调解。由于高校工会在某种意义上是高校与教职工联系的纽带,高校工会法律援助参与基层调解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
3.代为出庭参加仲裁。高校工会有关人员担任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出庭参加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
4.代为书写法律文书。主要解决职工缺乏法律知识的困难。
5.参与签订聘用合同。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教职工聘用合同。
五、高校工会法律援助的运行机制
由于当前高校工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从国家的立法,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的内部都缺乏相对系统的规定,因此有必要设计一套较为全面的制度体系,以指导和规范高校工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
(一)人员的备案、培训机制
从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干涉事业单位内部人事调配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法律援助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尽快出台工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性意见,建立一种宽严适当的准入机制,建立人员的备案制度,以确保高校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其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质量。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人员培训制度。我们认为,政府法律援助部门组织的培训应将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纳入其中,以提高其法律知识与技能;而在工会组织进行培训时,也应当邀请政府法律援助人员参加,以增加其对特殊群体的认识,熟悉和掌握国家对这些特殊群体的特别政策。
(二)衔接机制
建立顺畅的衔接机制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效。高校工会在接待咨询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以要求政府法律援助部门提供帮助或者提请当事人向政府法律援助部门咨询。高校工会在接到援助申请时,对符合政府援助规定条件的案件,可以指导当事人向政府法律援助部门申请;对不符合政府援助条件而符合高校工会受理条件的援助案件,高校工会在受理后也可以请求政府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指导和帮助,政府法律援助部门一般不应拒绝。
(三)联动机制
一是在开展咨询、宣传活动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大力支持,派出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活动。二是在提供援助的方式上,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虽然拥有智力、资金等优势,但受客观条件制约,毫无例外地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了办理诉讼案件上。而高校工会可以充分利用其社会影响力,积极运用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办理援助案件。众所周知,调解与诉讼相比,更方便快捷,也更符合中国普通民众的心理。高校工会在调解时可以邀请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参加,以提高调解活动的法制化水平。
(四)监督机制
目前监督主体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高校工会的监督应当主要是一种被动的监督,即主要通过群众的检举、投诉等渠道获得信息和线索,通过指导、督促高校工会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来实施监督。